论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撤销权

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撤销权是指器官捐献者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之前,终止或放弃捐献器官行为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对该撤销权的规定不够细致,仅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者对于撤销器官捐献这一权利的享有。但是,该撤销权的权利性质为何、具体如何行使以及法律后果等均未做出规定,这导致了捐献双方产生纠纷时没有现行法律可以参照适用的情况。由于人体器官捐献撤销权的撤销对象是捐献者无任何瑕疵的意思表示,且该权利的规范目的和功能价值在于保障权利人在人格领域的意思自治能够处于相对自Medical sciences由的状态。因此,人体器官捐献者撤销权之实质是一种撤回权,并且该权利的行使具有任意性,无须受到公证和道德义务的限制。但是针对这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时间、行使方式等,法律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并制定详尽的规范。其中,主体限制应当最大程度的尊重捐献者本人的意愿,要求弱化捐献者近亲属对其捐献意愿的影响。在时间限制上,不论活体器官捐献还是尸体器官捐献,都允许在器官摘取之前的任意时间段内行使。另外,在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上,书面形式不是撤销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口头及可推断的行为方式亦可。不过,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清晰、明确地方式表达出来,须达到使一般的理性受领人足以理解的程度。除此之外,撤销权的行使还会导致捐献者自我决定与受捐者信赖利益的冲突。活体器官捐献当中,与受捐者的信赖利益PLX3397相比,捐献者的人格自由和身体健康更应值得优先保护。在尸体器官捐献当中,虽然撤销捐献行为不会导致捐献者受到伤害,但是裁判者还必须从捐献者个人的荣辱,死后身体完整性,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等多个角度出发进行利益衡量。最后,关于捐献者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由于捐献者行使撤销权是对法定权利的正当行使,因此不具备行为不法性的特征。并且,当捐献者的内心观念发生转变,或者捐献者的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捐献要求时,捐献者行使撤销权的做法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故而,捐献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归责事由。只有当其以损PCI-32765 IC50害受捐者的生命健康为潜在目的,通过假意允诺诱使受捐者做出不可逆转的手术准备,进而恶意撤销捐献,造成受捐者受到损害时,捐献者才应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从公平正义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为因撤销行为蒙受不利益的受捐者提供其他救济途径。因此,补偿受捐者的信赖损失是必要的,但义务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进行灵活转化,例如补偿义务可以基于某些共善的考虑而由保险机构代为承担,以此将法律规则的设计重心由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转向损失分配问题,从而化解捐献双方的矛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