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治疗措施。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刑事强制医疗案件得到的关注度并不多。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于2012年写入《刑事MC3核磁诉讼法》后,丰富了立法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2018年《刑事诉讼法》延续相关规定,基本实现刑事强制医疗的司法化。但由于立法认识的偏差,该程序在立法目的上偏重于防卫社会,程序的诉讼化理念也未能一以贯之地应用于该程序的始终,使得该程序呈现出一定的行政化特征。两种因素的交相作用,使得刑事强制医疗决定程序出现诸多问题亟待完善:一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只包含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而不包含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和实施非暴力犯罪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这样的规定无法充分发挥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社会防卫的作用;二是法官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审查的形式化问题,由于大多数法官没有医学专业的知识储备,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只能进行形式性审查,从而使法官对鉴定结果过于信任,导致法官过度依赖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三是社会危险性的确认细节评判要件和评判标准模糊,我国的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社会危险性的评判要件,导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四是被害人程序参与权没有得到保障,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这使得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处于被搁置状态,导致被害人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就这些问题的完善研究,综合域外经验和我国的司法现状,得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一是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和实施非暴力行为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都纳入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以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二是强化法官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避免法官过度依赖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三是明确社会危险性的认定要件,进一步提高认定社会危险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贯彻公正司法;四是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使其能够Bayesian biostatistics实质参与到法庭庭审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